還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的保險法修正案,道德、不道德?

作者:滕西華(身心障礙聯盟秘書長、民間監督健保聯盟發言人)

在台灣,精神障礙、心智缺陷者及肢體障礙、視覺障礙、聽覺障礙及罕見疾病等等,長期都是保險公司明正言順的「拒保」、「拒賠」對象;因為《保險法》過時且帶有歧視的法案,直接否定他們的投保權益。
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(2018)年5月7日初審通過《保險法》部分條文修正案,新增第107-1條,將限縮保險契約效力的對象由原本全部的「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」者,改成僅限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」,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,躍進了一小步。
新的修法更接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(CRPD)的平等精神,卻仍遭有心人士以「憂心道德風險過高而致身心障礙者遭到殺害來領取保險金」惡意曲解。

針對這個新的修正法案以及社會大眾的疑慮,作者滕西華以此篇文章論述身心障礙者在投保的過程中,以及其權利會遇到什麼樣的阻礙。


更詳盡的內容,請見:還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的保險法修正案,道德、不道德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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